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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2021(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2021(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关于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2021,四川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2008年10月12日中共第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24日中共四川省委第九届六次全会通过《中共四川省委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

2、该两个《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3、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4、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5、”宪法以根本的形式肯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6、《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7、《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8、”《土地管理法》第62 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9、由于房地一体的特性,转让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这实际肯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一并转让。

10、 四川是全国农村改革发源地之一,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如何有效地落实上述两个《决定》的这一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的实现方式,如何从制度构建方面切实将农民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让《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也得到体现,解决我国目前已经紧缺的土地资源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极大浪费问题,推进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打破长期执行的城乡二元结构,构建和谐的城乡一体社会是需要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点。

11、 就此,民进四川省委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制定《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98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1989年12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了《土地登记规则》等文件,明确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具体要求,各地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工作相继开展。

12、当前,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对于“超过标注面积”、“一户多宅”等土地如何登记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13、对于超占部分的登记方法,因缺乏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

14、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按原批准面积予以登记,但在土地证的宗地草图上用红线圈定使用范围;二是在土地证上部反映超占面积,仅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三是对超占部分的宅基地不予确定使用权,只作为临时用地。

15、以上做法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也无统一、规范的操作过程。

16、 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取得登记、变更登记,是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重要权利依据。

17、四川应该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和方式。

18、 2、建议我省进行创新性探索,制定《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9、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内容是多方面,有些内容需要国家政策和法律作出新规定,但四川可以有创新性地对此进行探索,制定《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我们认为,《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和申请条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审查、批准程序,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注销、收回条件,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因历史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的处理程序内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如:对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房屋的)等等。

21、 二、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新内容,推动四川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22、 农村宅基地转让人和受让人条件问题;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对转让人和受让人条件进行必要的规范是必须的。

23、基于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的属性,可以对此做出适当的限制,如,城市居民所购买的宅基地只能用作自用住宅,禁止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从事投机活动。

24、同时,为了体现集体土地的属性,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农村居民在转让房屋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5、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民主程序问题(包括价格和租期等事项的确定和决议机制)等问题。

2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可以借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位的基准地价,并予以公布,以便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行政指导,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交易价格的参考,有利于宅基地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农民权益的保护。

27、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益分配机制建立的原则。

28、按照受益的初次分配基于产权的原则,宅基地流转中地的流转受益应归集体土地所有者,这就需要建立地、房分别独立核算体系。

29、从鼓励农村宅基地流转角度考虑,国家应以不动产税、土地保有税及土地流转税(土地交易税)等税收形式分享土地级差收益。

30、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土地收益分配额度的量化。

31、受益再次分配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用于对地上房屋投资的补偿。

32、 合理的土地流转受益分配机制是产权主体流转的内在动力,是土地流转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

3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涉及政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这三者的利益关系,必须正确处理。

34、要完善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的收取、分配、管理及支出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取之于地、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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